【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毒品犯罪案件公訴證據標準指導意見(試行)》2005
收集、審查、判斷上述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3、推定“明知”應當慎重使用。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1)故意選擇沒有海關和邊防檢查站的邊境路段繞行出入境的;(2)經過海關或邊檢站時,以假報、隱匿、偽裝等蒙騙手段逃避海關、邊防檢查的;(3)采用假報、隱匿、偽裝等蒙騙手段逃避郵檢的;(4)采用體內藏毒的方法運輸毒品的。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還需結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判斷:(1)受委托或雇傭攜帶毒品,獲利明顯超過正常標準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3)毒品包裝物上留下的指紋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紋經鑒定一致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
? ? 二、關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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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2008
??? 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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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郵局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寄遞、收取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八)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九)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十)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制造毒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購置了專門用于制造毒品的設備、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制造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三)在偏遠、隱蔽場所制造,或者采取對制造設備進行偽裝等方式制造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員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抗拒檢查等行為,在現場查獲制造出的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注意事項】
判斷順序:基礎事實(確鑿證據證明基礎事實,即推定“明知”的各種情形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供述與辯解、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行為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合理解釋(辯解有事實依據或者合乎情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
??? 一是判斷是否明知應當以客觀實際情況為依據。盡管明知是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對象是毒品的心理狀態,但是判斷被告人主觀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是否承認,而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中的各種客觀實際情況,依據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行為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及掌握相關知識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二是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礎事實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首先要查明行為人攜帶、運輸的東西確實是毒品,同時行為人有反常行為表現。
三是依照上述規定認定的明知,允許行為人提出反證加以推翻。由于推定明知不是以確鑿證據證明的,而是根據基礎事實與待證事實的常態聯系,運用情理判斷和邏輯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現例外情況。如果行為人能做出合理解釋,有證據證明確實受蒙騙,其辯解有事實依據或者合乎情理,就不能認定其明知是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