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上午,吸毒人員郭某毒癮發作,得知朋友林某有購買毒品的渠道,遂打電話給林某要求幫助購買200元的海洛因,林某同意后約郭某下午到某公園內進行毒品交易,在交易現場二人被公安民警抓獲,并當場搜獲人民幣200元和海洛因0.16克。林某交代,該0.16克海洛因是其接到郭某電話后,其從販毒者周某手上購買的,購買時價格為200元,沒有從中獲利。關于代購者林某的代購毒品行為是否涉嫌販賣毒品罪,司法實務中仍存在爭議。
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如何從最有利于被告人角度為林某辯護呢?以下本文通過對代購毒品行為模式的研究,以期為廣大刑辯律師提供新的辯護思路。
代購毒品的刑事規制爭議
依據上述兩份文件,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據此,實踐中司法機關也常以行為人在毒品交易中是否有牟利來判斷其行為是單純的代購毒品還是構成販賣毒品罪。但這其中實際存在著諸多問題:一方面,會議紀要對毒品代購的行為特征以及對如何認定牟利目的規定不甚明晰,若法官機械依照會議紀要對行為人定罪處刑而不考慮代購者與購毒者之間的實際關系,則容易造成定性上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會議紀要并不是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當法官不能夠很好地理解會議紀要的精神去分析案件時,很難做到同案同判,會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代購毒品行為模式探究
毒品代購涉及托購者、代購者、販賣者三方主體,歷經委托、購買、交付三個環節,研究代購毒品行為模式的關鍵在于明確托購者與代購者在三個環節中的主次關系。
在毒品代購的場合,根據托購者與代購者對完成交易所施加影響的大小,會形成托購者主導交易行為與代購者主導交易行為兩種情形。
托購者主導交易行為的模式,即托購者在委托代購者進行毒品代購時,已經就毒品的交易對象、種類、數量甚至是交易時間都進行了要求,那代購者就沒有發揮的余地而完全淪為購毒者的“代步工具”,只是其手足的延伸,也即代購者沒有能動性的代購。
若代購行為是無償的,該行為實質上是購毒者的幫助犯,但刑法并未將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行為規定為犯罪,則其幫助行為也就不具有可罰性,因此該行為不宜以販賣毒品罪定性。
若代購行為是是有償的,這種模式下代購者只是為托購者“跑腿”的角色,代購者根據托購者的指示行動,被動接受了托購者給予的利益。此時不能僅僅依據代購行為的“有償外觀”推定代購者具有積極追求“牟利”的意圖,本文建議在此種情況下,應當提高對代購毒品行為牟利數額的認定標準,進而更加審慎、嚴格地判斷其是否構成為販賣毒品罪。
代購者主導交易行為模式,即當托購者只是有吸食毒品的需求,而簡單地發出類似于“幫我搞點貨來”這種指令給代購者,那毒品的代購者就有充分的發揮空間,由代購者去主動尋找販毒者,能夠對交易最后的達成起到主要作用。
若代購行為是無償的,因販賣毒品罪一般特征是有償性,其無償的行為特征與販賣毒品罪不具有相當性,此時該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若代購行為是有償的,此種模式下,代購者與托購者事先通常不會對毒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報酬做出細致約定,其一般會在購買毒品后,向托購者轉交毒品時提高毒品價格、索要報酬或者其他利益,使得該行為具有了有償的特征。由于代購者在此種行為模式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對毒品交易的達成起著關鍵作用,且其客觀行為也可以體現出主觀上積極追求“牟利”的意圖,則該種代購行為與販賣毒品罪具有相當性。
代購毒品行為的辯護思路? ? ?
司法實踐中,不少毒品代購者被抓獲之后,交代是無償幫助吸食者代購。但如果司法機關沒有將“上家”抓獲到案或代購者不能提供“上家”真實存在的有效線索,出于嚴打毒品犯罪的目的,司法機關一般會否認犯罪嫌疑人的“幽靈抗辯”——否認代購者為了達到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罪責而提出的難以查證的抗辯,將代購者認定為販毒者,進而指控其構成販賣毒品罪。
因此對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而言,提供證實“上家”存在的可靠證據或提供相關信息,比如姓名、電話、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住址等對于辯護至關重要。如上例中,可以由代購者林某提供販毒者周某的身份信息及其與周某的交易記錄,以此證實其代購行為真實存在。
2 /?排除“幫助代賣”懷疑
在毒品代購交易中,代購者與販毒者之間有著直接的、密切的牽連,如果司法機關認為代購者有幫助販毒者銷售毒品的意圖,或代購者的代購行為異于通常的代購行為的(例如為教唆原本無販毒故意的販毒者販毒或者幫助販毒者尋求購毒者),則會認定代購者與販毒者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直接按販賣毒品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因此,辯護律師需要搜集證據排除代購者有幫助販毒者“代賣”的可能性,通過提供代購者與販毒者的通話內容、交易記錄等證明其沒有從販毒者處獲利,進而幫助司法機關審慎認定代購者與販賣者之間的關系。
3 /?證明代購者非“職業代購”
辯護人要充分了解代購者代購毒品的次數,包括代購者在本案以外是否曾經有代購毒品的行為。如果代購者為多人多次代購毒品,司法機關認為其行為具有職業性與常習性,極大地促進了毒品流通,社會危害性嚴重,大概率會納入到販賣毒品罪的規制范圍。
如果辯護人不能證明代購者非“職業代購”,則難以解釋其持續實施代購毒品行為的主觀動機,會影響法官對于代購者行為性質的認定。
4 /?明確代購者與托購者的關系
首先,依據毒品犯罪隱蔽性強、毒販反偵查能力強的特點,毒品買賣多為“熟客交易”。其次,一般而言,因毒品交易風險大,無償代購毒品的行為沒有牟利,則陌生交易對象之間產生幫助代購的自發可能性是很小的。無償代購毒品情況多發于代購者與托購者擁有親密關系或相互熟識的場合,托購者囿于自身情況不方便外出購買毒品而代購者不忍看到托購人毒癮發作而同意幫其購買毒品。
辯護人可舉證證明托購者與代購者的親戚或者朋友關系,證實代購人幫助托購者無償購買毒品的合理性,其行為不宜以販賣毒品罪定性。


